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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0-0005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稳岗就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L)〔2010〕80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0-08-11 公开日期:2010-08-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常人社发(L)〔2010〕80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局(中小局):

  现将《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活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52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主要任务

培育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

  二、培育对象的确定

  以全市11家已经评定为“常州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单位为考察对象,从中产生重点培育对象不超过10名。

三、组织领导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区经信局(中小局),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针对已评定为“常州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企业,具体实施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

四、创建培育步骤

  本市创建培育活动开展时间为2010年720-11月10,在拟定的培育范围内,首先确定培育对象,并按省文件要求的“培育自评、申报、评定”的步骤、时间、方法进行培育工作。

  各辖市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主动上门征询企业意向,同时对照创建标准开展第一次上门创建培育工作。相关情况请于8月31日前书面报常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汇总,以综合确定正式培育对象。

五、工作要求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经信局(中小局)要高度重视创建培育工作,要在充分研究文件的基础上,制定好适合本地实际的培育方案和计划。要根据创建标准,逐项细化培育内容,要做到指导标准明确、内容具体,操作性强。同时,要做到上门服务人员落实,上门培育的时间明确,上门培育的内容具体,并有台账反映。

  2.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培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作用,要发挥劳动监察熟悉企业,熟悉政策的优势,认真细化评定标准,根据省文件规定,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用人单位不得少于3次的要求,主动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和指导,帮助企业作好相应的工作。同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部门要根据培育工作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并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好培育情况分析,共同把好培育关。

  3、各辖市区请于2010年1031日前,将《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推荐表》(附件1),近2年单位的书面审查材料、单位申报材料、培育创建材料和检查考评材料等,报送市劳动监察支队进行初审和汇总。

  附件:

  1.常州市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推荐表

  2.常州市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重点培育考察名单(常州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名单)

  3.《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活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52号)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常人社发(L)[2010]80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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