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巾帼咨询服务发展中心:
你单位《关于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的申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对你们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实际办学情况的审核,现批复如下:
1.同意你单位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
3.机构性质:公办
4.办学地址:劳动西路201号
5.法人:戴朝亮
6.招生范围:常州市
7.培训许可职业(工种)、层次:
家政服务员:初级、中级
计算机操作员:初级、中级
美容师:初级
服装缝纫工:初级
足部按摩师:初级
8.批复有效期:两年
希望你中心,按规定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为我市技能人才培养作出贡献。
特此批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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