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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调整2010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0-0004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L)〔2010〕60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0-07-06 公开日期:2010-07-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调整2010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0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常人社发(L)〔2010〕60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0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40号、苏财社〔20109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为201011日至6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0年11日至6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1.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按照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全省2009年人均月养老金水平10%132元)的,可再每人每月增加28元,但二项之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得超过全省2009年人均月养老金水平的10%132元)。

  2.2010年1月1至6月30期间到达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201011日至630日期间到达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3.2010年1月1至6月30期间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60元。

  4.2010年1月1至6月30期间退休的军转干部按照上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继续按规定计发生活补助,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补助的基数,按照当地2010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军转干部按照上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营职及营以下干部低于计发基数的120%、团职干部低于130%、师职干部低于140%的,分别补足到120%130%140%。生活补助的调整时间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所需基金由原渠道列支。市区2010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1595元。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地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调整时间

2010年71日起执行。

  五、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的调整

  可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和办法。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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