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劳社医〔2005〕13号)、《关于民营医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通知》(常劳社医〔2009〕2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常州荔华医院为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保定点试运行期一年(自医保开通之日起计算)。医保定点试运行期满,相关部门将根据医院在医疗、医保和收费等方面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则继续确定为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验收不合格则将不再确定为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请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单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医保服务开通工作。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卫 生 局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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