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L)[2009]129号)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司法局
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州市总工会
常州市企业联合会/常州市企业家协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常人社发(L)[2010]45号)附件-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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