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10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自2010年4月1日起,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附后)中属于《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市本级统筹区设定个人自付比例为0。
附件:
1、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102号)
2、《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品目2009版基层部分)》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二○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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