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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继续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和落实扶持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0-0010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规 (2010) 2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0-03-10 公开日期:2010-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继续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和落实扶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继续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和落实扶持政策的通知
常人社规 (2010) 2号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信委、国资委: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20092月,原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贸委、国资委等联合下发《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和申报扶持政策的通知》(常劳社就[2009]12号,以下简称l2号文件)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决定将12号文件中规定的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对2010年1231日前享受3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城乡“双零家庭”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全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延长到2010年底。

  二、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为此,将12号文件关于困难企业认定适度调整如下:本通知所说“困难企业”是指:在2007年有利润,20087月后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2009年度连续亏损,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经济效益下滑但恢复有望企业,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全员参加社会保险;2.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2009年度没有批量减员且2009年底参保人数比2008年底减少不超过5%(不含正常退休和死亡人数);3.承诺2010年参保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5.2009年底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60人以上(含60人)。

  为扩大覆盖面,支持更多的中小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经过认定的困难企业,给予3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三、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相关事宜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对安全生产抓得好、事故发生少的企业,降低工伤保险参保费率,最多降幅可达50%。在降低企业缴费费率的同时,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社会保险费率降低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地税机关,并由统筹地区地税机关报上级地税部门备案。

  为更好服务企业,调整困难企业受理流程,受理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全天候受理,受理地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1号楼B318室,电话:85682016)。

  四、其它。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应根据本通知落实好本地区困难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工作,并将有关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原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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