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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的规定,现对我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予以发布,并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960元/月;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79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7.80元/小时;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6.40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