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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0-0009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规〔2010〕3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0-01-25 公开日期:2010-01-25
时   效: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3日。
内容概述: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常劳社规〔2010〕3号)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区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各直属企业: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的规定,现对我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予以发布,并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960元/月;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790/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7.80元/小时;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6.40/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人社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