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全市人才中介
服务机构年检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局,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行为,保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2009年度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10年3月30日止。
二、年检对象
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我市各级、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三、年检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
(二)人员构成、服务场所、资金(年度财务报表)、设施情况。
(三)从事批准的业务开展情况、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按规定要求完成人才中介服务业统计上报(网上直报)情况;
(五)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还需检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保卫措施和应急措施。
四、年检程序
(一)凡参加年检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按年检内容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1、年度工作总结和填写《常州市人才中介组织年检报告》一式三份(见附件一);
2、提交《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正、副本(以下简称《许可证》);
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情况表(见附件二);
5、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营业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
6、年度财务报表,人才服务业网上直报财务状况综合表(网上直报单位提供,名单附后)。
以上材料于2010年3月5日前报送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市北直街35号312室)。联系人:孔繁明,联系电话:86630023。
(二)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自接到年检报告之日起30天内,采用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并做出年检结论。
(三)年检合格的,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许可证》和《资格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戳记,并发还《许可证》和《资格证书》;年检不合格的,根据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拒不整改或整顿的吊销《许可证》;对无不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凡参加年检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政府人事部门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年检标准及其它要求
在年检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年检,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一)业务范围、场所、设施、注册资金、从业人员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或变更其它内容的;
(三)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未经批准开展人才招聘活动或在批准的招聘场所内接纳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招聘单位进场招聘的;
(五)未建立人才市场管理规章制度或擅自举办大型人才招聘活动的;
(六)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的,以及因经营不善倒闭的;
(七)年度内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
(八)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九)未按规定要求完成人才中介服务统计上报(网上直报)且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况。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停业整顿期间,或被吊销《许可证》后,不得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否则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
附件:1、《常州市人才中介组织年检报告》
2、《常州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情况表》
3、《常州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营业务情况统计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人才中介 年检 通知
常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5日印发
共印5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