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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9-0008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发〔2009〕93号 发布机构:人事局
生成日期:2009-12-30 公开日期:2010-01-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对象、条件及程序等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人发〔2009〕9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委组织部,各辖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将《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


 

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贯彻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为基本内容的用人原则,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苏人发〔2004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特殊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符合人员流动规定的人员顺向流动和事业单位同性质间人员流动以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年度增人计划限额内,根据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法进行。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规范管理。

 

第二章  招聘对象、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等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立歧视性条件或者为特定人员设置条件。
  第九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职位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对其报名资格进行审核;

(四)考试、考核;

(五)组织体检;

(六)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对拟聘人员进行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职位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核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编制招聘职位计划,填写《20   年常州市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计划申报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招聘职位计划及工作方案经核准后,由市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公布招聘简章、公告和职位简介表。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及人数,招聘对象、范围与招聘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及报名方法,考试时间、内容、范围等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初审,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三条  市组织人事部门授权各辖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进行审核。

 

第四章  考试、考核、体检

第十四条  考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知识和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招聘工作原则上分上下半年集中组织两次。新建和急需用人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和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也可单独组织公开招聘。

第十五条  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可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由市统一管理的单位,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总量调控单位,经批准可由各主管部门组织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备案单位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

人员计划总量调控和备案单位也可参加市统一组织实施的公开招聘。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不同类别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招聘方法进行。

急需引进常州地区紧缺类人才,聘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专业对口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学历人员,经批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其他人员须经考试的方法进行。

考试分为笔试和综合素质测评。笔试一般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能力倾向测试》等内容。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笔试工作由市统一组织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包含专家面谈、技能测试、专业理论加试、结构化面试等形式。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实施。结构化面试和专业理论加试须委托有命题资质的机构命题。招聘工勤人员考试可只进行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测试。

第十七条  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应聘人数与岗位拟聘用人数比例按31的比例确定各职位综合素质测评人选,并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进行资格复审,对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发放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的通知书,因资格复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第十八条  招聘考试最后成绩的确定以笔试和综合素质测评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笔试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所占总分比重以当年招聘简章公布为准。

第十九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按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列入考核,参照公务员考核标准,由用人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

经考核发现有不合格人员的,可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第二十条  对拟聘人员的体检,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的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招聘单位应在体检合格人员中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向市组织人事部门提交书面综合考核意见,市组织人事部门对招聘单位提供的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日。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录用呈批表》(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录用手续。

对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或者未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录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终止聘用,解除人事关系。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纠正和处罚,保证招聘工作的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聘用属于公开招聘范围人员的;

(六)各级组织、人事行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  暂行办法  通知

常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91225印发

共印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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