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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9-0008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发〔2009〕90号 发布机构:人事局
生成日期:2009-12-30 公开日期:2010-01-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有关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常人发〔2009〕90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竞聘上岗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委组织部,各辖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将《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


 

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

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规范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和岗位聘用行为,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常政发〔2004250号)和《常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常办发〔200961),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聘用工作规定,按一定程序择优选拔工作人员的办法。竞聘上岗一般在事业单位内部进行。

    第三条  竞聘上岗应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竞聘上岗不得突破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

 

第二章   

第五条  事业单位遇有下列情况,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竞聘岗位:

()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

    ()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过岗位数额,需要进行人员分流的;

    ()岗位聘用期满,需要通过竞聘确定人选的;

()其它需要竞聘上岗的。

    第六条  下列岗位或人员不列为竞聘上岗的范围: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岗位;

()因所需任职条件特殊不能竞聘的岗位;

()任免单位认为不宜公开竞聘的特殊岗位;

()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成立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可以由事业单位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干部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数一般为79人。

第八条  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

 

第四章  岗位条件

第九条  参加竞聘上岗的各类人员必须具备竞聘上岗拟定的竞聘条件。

    第十条  竞聘管理岗位原则上应逐级竞聘上岗。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管理人员,可以越级参加管理岗位的竞聘。

    第十一条  少数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暂未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组织专家严格考评,证明其确实已具备高一级资格或能力的,可参与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并兑现相应岗位待遇。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除外。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方案包括组织领导、竞聘岗位、竞聘范围、聘用条件、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等内容。

竞聘上岗工作方案须经事业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布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可个人申请报名,也可由群众举荐或组织推荐。

第十五条  按照岗位条件进行资格审核。竞聘上岗需达到一定比例,才能按竞聘工作方案确定竞聘人选。

    第十六条  组织竞聘人选进行竞聘。竞聘可采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专家评议或其它综合考核测评等方式。竞聘内容主要是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  按照择优原则,通过竞聘产生,并经事业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拟聘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情况不影响结果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聘用人选。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通过竞聘产生的聘用人员,其岗位聘用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及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开展岗位竞聘,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对竞聘上岗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及时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岗位等级升降、续聘、解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和竞聘人员因竞聘上岗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涉及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竞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辖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岗位竞聘上岗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事业单位  竞聘  办法  通知

常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91225印发

共印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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