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的通知》(苏人社(L)[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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