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国税分局,各辖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9〕10号)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苏人社(L)〔2009〕86号)精神,拟对我市2009年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需要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1.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是否属于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
3.企业是否与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
4.企业是否按规定帮所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企业是否接受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年检程序
(一)2009年12月11日到2009年12月25日企业自检。年检企业根据所属性质到相应的劳动保障机构领取本年度《常州市企业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检报告》(附件1)(以下简称《年检报告书》)和《2009年常州市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年检)表》(附件2)以及其他相关年检资料,并按照年检要求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并上报。
(二)2009年12月28日到2009年12月29日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对用人单位填报的《年检报告书》及有关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企业比例不少于收件企业总数的5%。经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及税务部门在认定证书上加盖印章。凡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收政策,并及时追缴已减免税款。
(三)在减免税期内的企业,年检时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的《年检报告书》一式4份;
2. 《2009年常州市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年检)表》一式4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副本原件;
5.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过的《常州市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1份;
6.从业人员《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和《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各1份;
7.2008年12月到2009年12月的从业人员工资表、社保缴费花名册和缴费记录;
8.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年检要求
1.加强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管理。《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是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关闭破产或者改变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2.年检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将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年检是一项政策性强、责任性高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税务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审查。各单位要按照年检内容,及时做好各种上报资料的自查,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年检工作,年检结束后将年检及减免税落实情况,填写《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2010年1月5日前报常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社区就业和劳服企业管理科,联系人:陈骅、梁黎,联系电话/传真:88107084。
附件:(常劳社就管[2009]18号)附件
1.《常州市企业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检报告》
2.《常州市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年检)表》
3.《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情况统计表》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税收优惠企业年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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