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L)[2009]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通知>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医疗费用通知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函(L)[2009]4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今年是完成《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关键性的一年,各地要按照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工作思路,加大生育保险扩面工作力度,确保今年目标任务的完成。同时,要逐步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途径,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二、进一步落实生育保险待遇。各地要确保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的足额支付,保障到位。要合理控制基金结余率,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要在保证生育保险各项待遇得到充分落实的前提下,采取调整缴费比例、提高待遇水平等措施,逐步将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要积极探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生育保险基金调剂和共济能力。
三、加强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各地要加快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办法,强化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完善协议措施。探索适合生育保险特点的结算方式,积极探索按病种结算方式。
四、各地要在今年底前,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城镇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决。上述实施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择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求,现就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二、城镇居民生育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要完善医疗费结算办法,探索适合生育保障特点的结算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
三、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积极探索保障城镇居民生育相关费用的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问题。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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