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9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时间
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常办事机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三、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内容
(一)招用人员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建立职工名册情况;
(二)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三)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
(四)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五)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七)职工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
(八)依法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程序
本次书面审查采用自查与审查相结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11月上旬,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在《常州日报》、《常州晚报》上发布公告,并在常州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电子屏幕和“常州劳动保障网”发布信息。同时还将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相关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二)领取资料自查自纠阶段。11月30日前,用人单位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辖市、区劳动监察机构领取《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并对本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三)全面审查实施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为书面审查阶段,市属用人单位集中送审时间为2009年12月1日至7日(星期天正常休息),辖市、区书面审查集中送审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
五、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职工名册;
3.依法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4.职工工资发放表(2009年10-11月份);
5.《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增减变化汇总表(2009年11月份);
6.劳动合同书或鉴证花名册、劳动合同备案资料;
7.《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8.2009年度单位职工已休带薪年休假审批登记表;
9.《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
六、法律责任
在规定时间内,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拒不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加强日常巡查或重点监察,在一年内不得授予劳动保障有关的荣誉或者称号。
七、工作要求
1.各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做好2009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通过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根据审查情况及时作出审查结论,如实填写《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建立诚信企业档案,推荐参加全市《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比。对审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并列为重点监察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3.请各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2009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劳动监察支队。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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