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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专家服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9-0007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发〔2009〕59号 发布机构:人事局
生成日期:2009-10-12 公开日期:2009-10-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我市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职能分工、有关制度及办理相关事项的程序。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专家服务工作的通知
常人发〔2009〕59号
 

各辖市区人事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局(公安分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实施主体职能的通知》(苏外领〔2009521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协助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通知》(苏人社(R)通知〔200927号)、《关于协助办理〈外国专家证〉的通知》(苏人社(R)通知〔200928号)文件的要求,我市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实施主体由常州市外国专家局承担,为了做好衔接,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国专家管理与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职能分工

常州市外事办公室作为外事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我市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常州市人事局所属常州市外国专家局负责我市外专家管理工作,办理我市有关单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年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的办理工作;常州市教育局对我市所属教育机构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专家项目负责审核和监督;我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对外国专家在常州的居留进行管理。

二、     实行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专项业务办理人制度

为了规范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为外国专家提供优质服务,我市从20091020日起实行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专项业务办理人制度。(简称办理人,下同)凡我市有聘请外国专家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均须确定一名办理人(聘请外国专家人数较多的单位可2名),各辖市区人事部门、我市留学生创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如需要向所属单位提供外国专家服务工作的也可确定12办理人。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年检、外国专家来华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的办理工作均有专项业务办理人承担。

办理人的基本条件是: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办事认真负责;2、熟悉外国专家管理的法律和政策,掌握外国专家管理的各项业务程序。

办理人由各单位书面公函推荐,填写《常州市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业务办理人登记表》,并通过常州市外国专家局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后确定。

办理人享有网上办理外国专家工作业务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其在办理外国专家工作业务时的签名或印鉴、电子邮件或信函市外国专家局予以认可。

办理人因工作等原因不方便办理外国专家业务时,可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单位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调整办理人,应书面函告常州市外国专家局,并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人违反外国专家工作管理规定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由市外国专家局给予批评并通报所在单位,必要时将暂停办理人进入网上办理外国专家工作业务系统资格,直至取消办理人资格。

三、     启用外国专家网络管理系统

20091020日起,我市企事业单位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的申请和延期、教育机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申请和年检、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申请等均通过常州市外国专家管理网络系统办理。相关单位可通过常州海外人才网或常州市人事局网站进入相关管理系统注册登记、填报申请、查询办理进度、咨询相关政策。

四、     办理相关事项的基本程序

1、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办理

(1)申请单位通过网络填报《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或《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2)市外国专家局网上初审。

(3)申请单位打印初审通过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或《外国专家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4)由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专项业务办理人按规定向市外国专家局递交申请材料。

(5)市外国专家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5个工作日内,经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后向申请单位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有关证件。

2、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文教类)认可办理

(1)我市所属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专家项目立项需经常州市教育局审核同意,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非教育类单位聘请外国专家需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申请单位通过网络填报《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3)市外国专家局网上初审。

(4)申请单位打印初审通过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一式5份)

(5)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6)市外国专家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7)市外国专家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及有关单位主管部门或委托辖市区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8)核查结束后,参与核查部门提出核查意见,市外国专家局在征求市外办、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的意见后,再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批。

大力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聘请外国专家从事科研、教学和经济技术等工作是我市人才政策的重要部分,各辖市区、各单位要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在规范管理外国专家工作的同时,要做好服务工作,尽可能地为外国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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