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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9-0006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医〔2009〕22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09-09-14 公开日期:2009-09-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常劳社医〔2009〕22号

各辖市(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医〔200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 老工伤人员 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苏劳社医[2009]7号

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统筹管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老工伤”问题,推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 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对象


全省各类参保企业中,在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建立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按照当时的政策已办理工伤手续,或符合当时办理工伤情形而未办理工伤手续,目前仍由企业承担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都要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已经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在“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范围内。

二、积极稳妥地处理“老工伤”问题

对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多、保障能力较强的地区,应当将“老工伤”人员一次性全部纳入统筹管理;对一次性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承受有困难的地区,应在分析测算的基础上,通过企业一次性适当缴费、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或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投入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分步骤、分项目实施,逐步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

三、加快“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进程

已经出台政策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持续稳步推进;尚未出台政策的统筹地区,要在9月底前出台本地区解决“老工伤”人员问题的办法,并抓紧启动实施。2009年底前,各地应将大部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到2010年底,全省基本实现“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化统筹管理。各省辖市要加强对县(市)统筹地区工作指导,整体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工作。


四、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正常运行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将解决“老工伤”问题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实施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和吸纳更多职工参保,扩大基金规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要合理使用结余基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正常运行。

五、做好纳入统筹管理衔接工作

  已经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工伤手续的,不再重新进行工伤确认;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工伤手续的,由用人单位首先审核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报劳动保障部门按当时的政策规定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各地对新参保的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将已有的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参保地区有关规定一并纳入统筹管理。

六、稳妥做好相关待遇落实工作

  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对已按月享受的工伤待遇,要本着待遇不降低的原则,做好平稳过渡;对按月享受的工伤待遇低于《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规定标准的,自纳入统筹管理之日起,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的低于部分和一次性工伤待遇不再追补。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化统筹管理,有利于推动工伤保险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是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向市政府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形成共识。要深入企业调查摸底,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妥善处理来访接待,真正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办成企业和职工满意的好事。各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办法和工作进度安排,以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医保处。

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调查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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