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劳社就管〔2009〕14号 常 财 社〔2009〕43号 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收取 档案委托保管费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收取档案委托保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收费的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档案委托保管费免收范围从原来的低保人员、转复军人、军嫂、个体工商户,扩大至所有委托保管档案的人员。 二、落实劳动事务代理职责。停止收取档案委托保管费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继续做好原委托保管档案的管理及其它劳动事务代理服务工作。同时,各辖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为新增劳动事务代理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辖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检查。 三、保障经费。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停止收取档案委托保管费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转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确保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正常开展。 四、工作要求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市的要求,确保停止收费后工作不断、秩序不乱、服务不降,并积极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预收档案保管费的退费工作,档案委托保管费退费截止时间为10月底。 2.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深入了解公共就业服务情况,根据就业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合理安排各项经费,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就业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3.请各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于2009年11月初分别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报送贯彻落实情况,市有关部门将联合对各地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劳动事务代理服务情况将列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其考核结果将作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各地就业扶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往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停止 档案 托管费 通知 抄 送:各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处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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