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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9-0006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培〔2009〕21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09-08-14 公开日期:2009-08-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劳社培〔2009〕21号

各技工院校:

  现将《常州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技工院校 学生实习 管理办法 通知

 

 

 

附件:

常州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技工院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

  第三条实习是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学生实习考核的成绩应当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

  第四条学校应当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实习。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学校是管理和责任的主体。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五条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学生可自行联系实习单位,但必须由家长担保、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习。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事业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国家规定工作时间;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议实习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八条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相关补贴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确定,相关补贴应该直接发放到实习生本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学生的实习补贴。

  实习单位支付给实习学生的相关补贴,按照《财政部国务院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与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样本附后),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可派人实地考察。实习学生较多的学校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本校所有学生的实习管理,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必须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学校必须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校学生实习管理的实施细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能处室要加强对学校实习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将实习工作的管理纳入《常州市技工院校十项目标管理考核量化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顶岗实习协议书(参考本)

  甲方:(实习单位)

  乙方:(实习生学校)

  丙方:(实习学生)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互相支持”的原则,就乙方_________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到甲方进行实习及预定就业意向之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经甲方面试合格,同意丙方到甲方顶岗实习。实习期限原则上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到甲方进行实习的学生,原则上被纳入甲方企业招工计划内。学生实习期满后,个人在符合甲方企业规定的招工条件下并结合实习期的具体表现,甲方应择优招录,但录用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学校的毕业证书;

  2.本人愿意进入甲方工作;

  3.实习期满后,被甲方考评确认,并通过实习鉴定合格的,符合本企业员工作业水平及条件。

(三)甲方为实习生提供企业内部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培训。实习生如有违规的或给甲方造成经济、声誉损失的或经教育培训后仍不能达到作业要求和标准的,甲方有权将其退回乙方,停止其在甲方的实习,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甲方因特殊情况终止实习生实习,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丙方。

(四)实习期满,甲方根据对实习生的工作表现、技能水平等方面,在其实习鉴定的相应栏目中签署实习单位的评价及意见。

  (五)经甲方考核评价确认,丙方能正常出勤,完成本职工作,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实习津贴:元//月,津贴每月结算后,直接发给实习生

  2.加班的处理: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免费提供工作餐

  4.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其它福利待遇,根据甲方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甲方为实习生办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但不享受社会保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对实习生进行职业素养、遵章守纪、就业指导等方面的教育,努力确保实习生综合素质优良。同时乙方应对实习生进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专项教育。

  (二)协助甲方对丙方进行教育管理,定期与甲方联系和沟通,互相协调,积极稳妥地解决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可能遇及的有关问题。

  (三)乙方因特殊情况需丙方回校参加比赛等事宜,一般应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并协商办理离厂手续。

(四)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实习鉴定,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于丙方相应学分。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在甲方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安排与分配,认真按岗位操作规程作业。

  (二)丙方因事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甲方,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厂,并且尽可能安排在休息日进行。

  (三)丙方在实习期间,本人因特殊情况提出中途终止实习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到乙方招生就业科办理有关手续。擅自离厂按旷课处理。

  四、其他

  (一)丙方在甲方实习工作时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后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丙方在工作之余的人身、交通安全由自己负责。

  (二)丙方在甲方实习期间,甲方发放的一切物品均属甲方财物,个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实习期满,应如数归还甲方。个人物品自己应妥善保管,如有损坏、失窃或遗失,后果一律自负。

  以上事项经甲、乙、并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甲、乙、丙三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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