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常州市区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中部分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9-0005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医〔2009〕17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09-06-09 公开日期:2009-06-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常州市区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中部分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
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常州市区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中部分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
常劳社医〔2009〕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降低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发〔2008〕11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常州市区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中部分乙类药品(西药、中成药)自付比例。其中原自付比例为60%的调整为30%,原自付比例为30%的调整为10%

  本通知自20097月1起实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