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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9-0004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2009〕20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09-05-05 公开日期:2009-05-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劳社〔2009〕20号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为适应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原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是指按规定申请并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与我市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不包括具有与我国互签实施社会保险协定国家国籍、并提供已在本国参保证明的人员。

  二、与我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参保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国外和台港澳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 我市企业持外国人、华侨的有效护照或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并提供在我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照我市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办理。

  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的基本信息,及时调整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有关数据库结构和内容,建立健全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做好相关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五、 参加社会保险,其缴费年限按在中国境内(除台港澳地区)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

  六、 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境内(除台港澳地区)流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和我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转入地尚未开展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的,可以保留其社会保险关系。

  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境的,可以保留其社会保险关系,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不间断计息。其再次来我市工作的,可以申请续接社会保险关系,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也可以经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按照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相关办法,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无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余额转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七、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分别由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八、本通知自2009年7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外国人 社会保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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