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社会的影响,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09]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通过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时间和目标任务
从2009年至2010年,利用2年左右时间,每年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38000人,其中创业培训33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5000人,外来农民工在岗培训20000人,返乡农民工培训率达60%,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充分培训7000人,职业技能鉴定统考人数5500人,职业技能鉴定人数(不含统考)58000人,职业技能鉴定取证人数(不含统考)47000人。
二、明确培训范围和补贴标准
(一)培训项目和范围。培训项目主要为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创业培训。培训范围主要有:1、企业职工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2、农民工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3、城镇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4、本地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
(二)补贴范围和列支渠道。下述培训内容可以申请享受培训补贴:1、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2、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在分流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的同时开展转岗培训;3、被认定的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4、来常务工的外省市农民工参加本市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失去工作返回家乡的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在岗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5、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后一年内参加户籍所在地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本市生源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继续留在本校参加全日制高级工技能再提升培训;6、退役士兵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上述1-3项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和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4-6项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补贴标准。上述培训项目中职业指导培训按人均100元/人标准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现有标准区别情况给予补贴,即对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同时,鼓励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三、加强培训管理和机构建设
加强培训管理和机构建设,提升培训能力,充分发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作用,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一)公布职业(工种)培训目录。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商定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在目录范围内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补贴标准相应减免培训费用的,培训结束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培训补贴。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目录以外的定向培训项目、新增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及其他培训项目的补贴标准按实际需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核定并公布。
(二)加强定点培训机构建设。实行定点机构申报认定制度,建立健全资质认定和评估工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确定就业再就业培训的定点机构。加强对定点机构的动态管理,逐步形成开放灵活、公平竞争、能进能出的优胜劣汰格局。
( 三)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大力发展社会化培训网络,引导、组织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广泛参与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广覆盖、高效能的职业培训体系。
(四)加强管理。各培训机构应将全年的培训计划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通过采取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 州 市 财 政 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特别培训 计划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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