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苏劳社医[200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支付办法通知如下。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单价200元以内的特殊医用材料,直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单价超过200元的特殊医用材料,在2万元以内的部分,先由个人自付30%,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超过2万元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建立医疗服务项目公示制度。在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前,应当将材料品种、性能、价格及个人支付比例等事项告知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医用材料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
三、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常劳社医〔2006〕43号)附件2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用材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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