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老年居民 养老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对“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的生活资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常政发〔2007〕109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份起,将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 同时,2003年7月1日前已经取得市区城镇户籍的外地知青配偶,可以参照常政发〔2007〕109号文件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知青半家户”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调整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解决。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老年居民 养老补贴 提高标准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1月20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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