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 地 方 税务局
常劳社就管〔2008〕17号
关于做好我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国税分局,各辖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服务型企业等五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人员认定证明年检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管函〔2004〕34号)精神,拟对我市2008年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经劳动部门认定,以下两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参加年检:
1.在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
2.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
二、年检内容
1.企业招收的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企业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符合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
3.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原企业富余人员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
4.企业是否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5.企业是否接受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年检程序
(一)2008年12月15日到2008年12月21日企业自检。年检企业根据所属性质到相应的劳动保障机构领取本年度《常州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检报告书》(附件1)或《常州市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检报告》(附件2)(以下均简称《年检报告书》)及年检资料,并按照年检要求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并上报。
(二)2008年12月22日到2009年1月9日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对用人单位填报的《年检报告书》及有关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企业比例不少于收件企业总数的5%。经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及税务部门在认定证书上加盖印章。凡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收政策,并及时追缴已减免税款。
(三)在减免税期内的企业年检时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的《年检报告书》一式4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副本、《新办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副本;《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副本;
4.再就业企业需带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过的《常州市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全体从业人员花名册》《常州市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安置失业、下岗职工花名册》;《常州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5.从业人员《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和《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6.2007年11月到2008年10月的从业人员工资发放表、社保(养老、医疗、失业)缴费花名册和缴费记录;2008年认定的服务和商贸型企业还需要提供到2008年12月的工资表和社保缴费花名册和缴费记录;
7.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还需提供2008年《常州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一式4份;
8.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年检要求
1.加强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管理。《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是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关闭破产或者改变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2.年检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将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年检是一项政策性强,责任性高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税务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强领导,认真审查。各单位要按照年检内容,认真及时、做好各种上报资料的自查,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年检工作,年检结束后将年检及减免税落实情况于2008年1月10号前报常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社区就业和劳服企业管理科,联系人:陈骅、梁黎,联系电话:88107084。
附件:1.《常州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检报告》
2.《常州市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检报告》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税收优惠 企业年检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12月9日印发
共印45份
附件1:
常州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检报告
(2008年度)
企业名称(章)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认定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认定证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国税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工商营业执照字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字号: 开业时间: 国税登记证号: 地税登记证号: 经营范围: 二、人员安置情况 | 企业现有从业人员总数 |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 | 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 | 有就业登记证人数 | 就业登记证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 | 有优惠证人数 | 优惠证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 | | (1) | (2) | (3) | (4) | (5) | (6) | 2007年11月 | | | | | | | 2007年12月 | | | | | | | 2008年1月 | | | | | | | 2008年2月 | | | | | | | 2008年3月 | | | | | | | 2008年4月 | | | | | | | 2008年5月 | | | | | | | 2008年6月 | | | | | | | 2008年7月 | | | | | | | 2008年8月 | | | | | | | 2008年9月 | | | | | | | 2008年10月 | | | | | | | 月平均数 | | | | | | |
注: 1、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应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 2、援助对象中有优惠证的人员应计入优惠证人数统计,不得重复计算。 |
年 检 记 录 (2008年度) 劳动部门意见(章) 国税部门意见(章) 地税部门意见(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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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1、报告书一式四份,审核后劳动、国税、地说、企业各留一份;
2、企业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可在相应的项目后注明或另纸说明;
3、各项情况需如实填写,字迹清晰、工整。
4、年检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的《年检报告书》一式4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副本、《新办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副本;《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副本。
4.再就业企业需带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过的《常州市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全体从业人员花名册》《常州市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安置失业、下岗职工花名册》;《常州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5.从业人员《招工录用花名册》和《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6.2007年11月到2008年10月从业人员工资发放表、社保(养老、医疗、失业)缴费花名册和缴费记录;2008年认定的服务和商贸型企业需提供还需要提供2008年12月的工资表。
7.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还需提供2008年《常州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
8.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