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常劳社医〔2008〕29号 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开通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根据《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7〕11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大病门诊中血液和腹膜透析治疗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扩大到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在门诊血液和腹膜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含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人员),应选择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向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参保患者在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血液和腹膜透析治疗费,可以按相关规定报销。如果参保患者需要变更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须事先向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定点治疗变更手续。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 调整 开通项目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12月10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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