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劳社就管〔2008〕 号
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区来常务工人员享受
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8﹞34号、苏财社﹝2008﹞109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落实汶川地震灾区来常务工人员就业援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按《通知》中确定的5.12汶川地震发生后,受灾严重的三省十市(州)所属灾区来常务工人员。
二、补贴对象
1、凡《通知》中规定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凭灾区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失业登记证明或本人《居民身份证》,可享受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2、凡《通知》中规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在我市各类企业(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补贴期限为1年。
三、补贴标准
1、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为不超过4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企业(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额给予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由省财政承担80%,市财政承担20%(不含金坛、溧阳、武进)。
四、补贴申报
企业(单位)按季申报,第一次补贴申报时间为2008年10月,以后每季第一个月的20日前到所属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报上季度对口援助补贴,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1、企业(单位)申报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
灾区来常务工人员的培训必须是由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申报方式参照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申报办法执行。
(1)《常州市对口援助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2);
(2)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灾区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复印件);
(3)定点培训机构组织享受政策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材料(如办班计划、花名册等)。
2、企业(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常州市对口援助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3);
(2)《常州市对口援助四川地震灾区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4)(需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
(3)享受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灾区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复印件);
(4)企业(单位)与享受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时间必须是5.12地震以后的)。
五、补贴审核
1、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受理申报,对用人企业(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市属企业(单位)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交资料,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受理申报。
2、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每季第一个月月底前汇总申报材料,形成汇总表后,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3、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补贴拨付
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市财政局将用人单位应享受的补贴资金拨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再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拨付至各用人及培训单位。
七、各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基础台账,加强监督管理。对企业(单位)招用的灾区来常务工人员就业和享受政策情况进行定期汇总、审核,在年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对本地区上年度用于灾区来常务工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汇总,填写《灾区来苏务工人员省级补助资金结算申报表》,并按省《通知》要求向市劳动保障部门上报材料,以便及时结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补贴资金严格按规定使用和落实。
八、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办法。
附件:1、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8﹞34号 苏财社﹝2008﹞109号)
2、常州市对口援助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表
3、常州市对口援助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4、常州市对口援助四川地震灾区享受补贴政策人员花名册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主题词:地震灾区 就业援助 政策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10月9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2
常州市对口援助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表
年 季度
申请单位名称(章)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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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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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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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数 |
| 培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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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项目(专业) | | 申请补贴总人数 | |
培训补贴标准 |
| 申请补贴金额(大写) | |
区劳动保障 部 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符合享受培训补贴 人,补助总额为 元。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劳动保障 部 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符合享受培训补贴 人,补助总额为 元。 (盖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 复核意见 | 经审核,符合享受培训补贴 人,补助总额为 元。 (盖章)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3
常州市对口援助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年 季度
申请单位名称(章) | | 联系人 | |
申请单位 地址 | | 联系电话 | |
单位基本 账户 | |
录用灾区人员人数 |
| 申请补贴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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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金额 (大写) |
| 养老保险 | 人数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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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 人数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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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人数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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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 人数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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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 人数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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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承 诺 | 1、 本单位为申请补贴人员提供、安排了就业岗位,并按月支付不低于我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2、 本单位在申请补贴时与申请补贴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都在规定的期限有效期内; 3、 本单位申请补贴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包括复印件都是真实的,并与实际情况相答; 4、 若本单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申领了补贴,按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区劳动保障 部 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人,补助总额为 元。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劳动保障 部 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人,补助总额为 元。 (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部门 核定意见 | 经审核,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人,补助总额为 元。 (盖章)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