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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层转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8-0010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险[2008]11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保障局
生成日期:2008-09-09 公开日期:2008-09-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关于层转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劳社险[2008]11号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民政局

 

常劳社险〔200811

                                                   

关于层转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

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辖市、区民政局: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关于《转发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9)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转发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9号)

 

常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民政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养老保险   社会组织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9月5印发

                                          共印80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险2008]9

转发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险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36 )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2008930目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缴费手续已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从聘用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逾期不办理登记缴费手续的,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附件《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s]1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8)311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f-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在当地规定的时间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参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通知下发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社会组织的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

    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曾在企业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六、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年金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退休后的保障水平。

    切实做好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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