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发布200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劳动保障局,市有关委、办、局、公司、直属企业: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8号) (此页无正文) 二○○八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 利率 通知 抄送: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9月9日印发 共印100份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苏劳社险[2008]14号 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X-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度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按《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计发的生活费,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26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20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规定的50%的封顶基数。 二、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规定推算的储存额,在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年利息利率按7.8%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