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劳社医〔2008〕18号 关于公布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控制指标的通知 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常劳社医〔2008〕1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了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控制指标,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控制指标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局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费用结算 控制指标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8月14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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