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物价局 常劳社医〔2008〕16号 关于提高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 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发〔2008〕118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将市本级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提高至30元/日,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高于最高支付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参照执行。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局 常 州 市 卫 生 局 常 州 市 物价 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疗保险 支付标准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7月31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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