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现就调整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一)调整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采取按服务单元结算的办法。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等结算办法,从完善结算办法入手,探索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与考核标准,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降低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由原600元、800元分别降低至500元、700元。
(三)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从2009年1月1日起,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内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在职人员等支付90%、退休(退职)人员支付95%、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支付96%。
(四)调整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009年1月1日起,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支付范围、支付办法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调整个人账户划拨方式。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账户以本人养老金(生活费)或退休费等为基数每半年预划拨一次,在职人员等个人账户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每月划拨一次。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缴纳的30元(每月5元)医疗救助基金,从预划拨的个人账户金额中代扣代缴;在职人员等每月需缴纳的5元医疗救助基金仍按原办法缴纳。
(六)提高其他医疗项目基金支付标准和比例。提高普通住院床位费基金支付标准,同时根据基金运行情况,提高医保药品、诊疗项目等基金支付比例,降低参保人员自付负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职责另行制定。
(七)继续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后,需要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仍按《关于设立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鼓励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一)及时受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申请,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定点范围。
(二)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通公务员医疗补助项目。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门诊特定病种药费补助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70%提高至75%,最高补助限额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采取多种方式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医保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帮助他们提高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保、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行为中存在严重违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逐步统一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在市本级统筹区和武进区统筹区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医保双向开通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双向开通范围,并逐步统一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将“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调整为“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综合协调和重大政策的研究确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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