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就管〔2008〕4号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常政办发〔2008〕5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常劳社就管〔2007〕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具体实际,现就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和管理
(一)明确零就业家庭的界定。零就业家庭是指2人以上(含2人)的城镇居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或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工资性、转移性、财产性收入的家庭。
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户籍家庭符合《意见》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的,应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并纳入城镇零就业家庭管理范围。
(二)完善零就业家庭的认定程序和办法。零就业家庭的具体认定程序和办法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对已经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户籍家庭成员应当发放《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办法按照《关于实行农村(外来)劳动力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劳社就管〔2005〕6号)和《常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常劳社就管〔2006〕7号)执行,零就业家庭成员凭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三)坚持零就业家庭的自愿申报制度。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通过橱窗、宣传栏、广播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相关政策的宣传,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的了解各项政策;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委)劳动保障基层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方便零就业家庭的申报。
(四)落实零就业家庭的入户访问制度。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对进行申报的零就业家庭及时受理,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入户访问,核实家庭情况和家庭成员就业状况,了解其就业需求,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建立零就业家庭“一户一表一卡一册一档”。
二、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奖励办法
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1000元一次性奖励。
(一)适用对象
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招用 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由用人单位申请。
(二)申报条件
1.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在相应期限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零就业家庭成员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1年以上;
3.用人单位招用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月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
1.《常州市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奖励审批表》(附后,可至常州劳动保障网下载),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
3.新招用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
4.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常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和签订的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支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工资单。
(四)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1.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隶属关系,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的第12个月向所属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2.所属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将初审材料汇总,报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3.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市属用人单位和区申报材料,汇总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复核;
4.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后,市财政局将用人单位应享受的奖励资金划拨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再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拨付各区和用人单位。
(五)其他
1.经审核符合享受奖励的,由审核机构在其个人《再就业优惠证》上作好记载;
2.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奖励的用人单位,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全额追回被骗取的奖励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奖励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办法。
三、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补贴等扶持政策的享受办法,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常州市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奖励审批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城镇零就业家庭△ 就业援助 意见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7月10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常州市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奖励审批表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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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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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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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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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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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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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保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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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小灵通)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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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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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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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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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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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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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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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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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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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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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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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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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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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承诺:本单位申请奖励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并与实际情况相符,若本单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申领了奖励的,按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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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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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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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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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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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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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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