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2008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公司、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08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3号、苏财社〔2008〕5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为 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按照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全省2007年人均月养老金水平10%(107元)的,可再每人每月增加28元,但二项之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得超过全省2007年人均月养老金水平的10%(107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60元。 2.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2008年调整后的月平均养老金的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得超过当地2008年调整后的月平均养老金的50%(2008年的市区月平均养老金为1284元)。 3.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年满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即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适当增发金额。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政府自筹解决。 四、调整时间 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养老金 调整 通知 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6月30日印发 共印4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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