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结算实行全额缴拨的通知 常劳社机管〔2008〕1号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及《2008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计划》(苏机事险〔200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将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即市区所有差额预算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劳动合同制职工参保的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二、养老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实行全额缴拨 2008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 三、养老保险费征缴及养老金拨付 结算方式改变以后,各参保单位应继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向参保单位拨付养老金。 1.养老保险费采取全额收缴以后,参保单位每月上旬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全额缴纳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的中旬向参保单位全额拨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3.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向单位拨付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但参保单位仍应保证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其他 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实行“全额缴拨”后,离退休(职)人员与原单位关系不变,仍由原单位管理。离退休(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离退休(职)人员在原单位享受的其他有关福利待遇仍由原单位发放。 二○○八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机关事业 养老保险 全额缴拨 报 送: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6月10日印发 共印500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