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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我市启动实施城乡百千万创业工程
索 引 号:014109315/2008-000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08-06-05 公开日期:2008-06-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我市启动实施城乡百千万创业工程
我市启动实施城乡百千万创业工程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发展的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在全市形成创业促就业的良好环境,2008年6月3日,我局与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地税局、工商局、人事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百千万创业工程”活动的意见》。为扩大政策知晓度,更好地宣传我市的创业促就业政策,6月4日上午,我局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举行了“城乡百千万创业工程”新闻发布会。

该工程总体目标是:针对全市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引导促进自主创业,带动批量就业。今年的具体目标是:征集100个创业项目,扶持1000人创业成功,带动10000人实现就业。

我市将通过成立创业组织,征集创业项目,完善创业政策,实施创业培训,搭建创业平台,表彰创业明星等六大举措,努力构建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和全方位的创业服务体系,使各类创业主体在创业中各显其能、各展其才;开创全市创业环境优良、融资渠道畅通、服务体系完善、扶持政策到位的创业促就业工作新格局;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提供便捷周到的创业服务,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激情,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推动又好又快发展。

面向全社会,通过合作开发、引进联营等多种渠道,重点征集投资规模小、见效快、市场前景好,适合在城镇社区和乡镇创业的项目;大力开发社区餐饮零售业、居民服务业、信息咨询业、乡村种植养殖业,以及便民利民的新兴行业等创业项目,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对征集到的创业项目由创业指导志愿服务团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后向社会公布,组织社会各界参与优秀创业项目的评选。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失业人员、大中专(职、技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各类有志创业的社会群体均可报名。创业项目实施人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创业培训(SYB),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由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统一负责管理。各地按照统一培训标准,对参加培训的各类人员进行审核筛选后,有序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管理能力培训、法规培训和个性化培训。鼓励社会各界以结对帮扶、冠名资助、资金入股、项目推广、连锁经营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创业活动。工程组织者将提供开业注册服务、创业辅导服务、融资服务和跟踪服务,建立开业绿色通道,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开展创业咨询指导。

同时,完善税费减免政策、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落实创业专项补贴资金。

创业者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优先咨询、受理和登记,同时按有关规定减免税收和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小额担保贷款,第一期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万元,期满后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按时还本付息的,可提高贷款额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对成功创办企业并带动失业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申请小企业贷款按人均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政府给予50%的贴息。

创业培训补贴范围由城镇失业人员延伸到大中专(含职、技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本市残疾人和进城创业农民。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培训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局颁发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按规定给予1000元(以前只有3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对通过创业培训(SYB)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3个月后,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创业者是符合常政办发〔2007〕73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低保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可按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为促进该项工程的开展,我市成立了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创业指导咨询委员会、创业协会和创业指导志愿服务团等服务机构,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建立创业项目引进机制,创建项目与创业者的对接平台,加强对创业培训和创业项目的评审工作,将跟踪服务指导情况作为各地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辖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将“城乡百千万创业工程”各项指标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秀创业项目、十佳“创业明星”评选表彰和创业成果展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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