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我市召开全市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推进会。会上,针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双零”家庭)就业难的突出问题,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常政办发〔2008〕54号),全力推进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俞志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援助“双零”家庭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岗位援助、信息援助、政策援助、保障援助等手段,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跟踪服务、务求实效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向纵深发展,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意见》明确界定了“双零”家庭就业援助范围:零就业家庭是指市区居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或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家庭。零转移家庭是指人均纯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下的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转移)愿望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一产(农、林、牧、渔)经营项目,又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意见》提出,建立“双零”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各辖市、区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确保落实”的要求,做到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建立健全“双零”家庭动态管理机制,对认定的“双零”家庭,能积极接受就业援助、不挑不拣的,要确保零就业家庭一个月内每户至少1人就业,零转移家庭两个月内每户至少1人转移就业,确保实现动态消零。 健全五项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实行“双零”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建立“双零”家庭入户访问制度,强化“双零”家庭成员就业(转移)后跟踪服务制度,完善“双零”家庭统计分析和情况通报制度,健全“双零”家庭就业援助退出机制。 “双零”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作为“双零”家庭对待:家庭成员中有1人以上(含1人)实现就业(转移)的;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零就业”家庭中一人收入达最低工资标准,“零转移”家庭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家庭成员经推荐介绍就业(转移)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而未能就业(转移)的;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其它不符合“双零”家庭认定条件的。 该市将完善政策,强化就业扶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双零”家庭成员,用人单位招收“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在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每招收1人可给予1000元的奖励。鼓励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安排“双零”家庭成员。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双零”家庭成员,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双零”家庭成员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对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等自主创业的“双零”家庭成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收费优惠、税费减免。鼓励“双零”家庭成员灵活就业。对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双零”家庭成员,按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给予一定的补贴。组织“双零”家庭成员参加技能培训。对“双零”家庭中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两后生”、复员退伍军人等新成长劳动力,重点开展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推广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免除“双零”家庭成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首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限国家和省、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费用;对“双零”家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双零”家庭子女在技、职校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按规定享受有关困难补助政策。 同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政府职能。各辖市、区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主要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是援助工作责任单位。逐步形成促进“双零”家庭实现就业的联动机制。加强平台建设,完善就业服务。千方百计开发、采集就业岗位,优先帮扶“双零”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全面建立劳动保障协管员制度。加强考核,建立监督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查和通报“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加大督促力度,抓好工作落实。对促进“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实行年度评估考核。设立“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公开电话,畅通“双零”家庭就业援助的投诉求助渠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