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缴费基数 和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 常劳社险〔2008〕6号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 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各统筹地区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不含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 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人均1369元。 职工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不得高于6846元,不得低于1369元。 二、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分二档: 第一档月缴费基数为2282元。 第二档月缴费基数为1700元。 符合常劳社险〔2006〕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对象可以按第二档基数缴费,其余对象按第一档基数缴费。 三、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按《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基数为1831元。 四、2007年市区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基本养老金1156元,作为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5年内符合规定办理退休人员计发补贴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2008年度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基数。 五、2008年6月30日前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从2008年7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1191(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 O%+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 0%,其中: 1.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5.6%; 2.上年度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3.3%。 3.按上述公式计算,本次调整系数为1.1191。 (二)调整后的月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不低于1369元。 六、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计发职工因工致残、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31元。 七、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劳动保障 社会保险 基数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3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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