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定密解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常劳社办[2008]8号
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秘解密工作制度
二〇〇八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定秘 解密 制度 通知
抄送: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6月8日印发
共印45份
附件: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定密解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密和解密工作遵循依法操作、准确界定、严格管理、有序运行、责任清晰,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充分利用信息资源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内各处室定密和解密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并授权涉密信息审核人员负责局内定密和解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审核人员在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审核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市保密局授予,经局领导正式授权后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调整我局定密范围(《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
(二)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我局国家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
(三)负责审核、确定以我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四)负责变更以我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负责解密工作;
(五)负责我局信息公开、信息提供、信息上网的保密审查工作;
(六)参与泄密事件的密级鉴定和对信息公开有争议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定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定密工作包括确定国家秘密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体上做出标志四项内容。
(一)确定秘密等级。我局审核人员以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制发的《劳动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为依据,及时确定和调整《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生效;各处室负责人按照《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确定本处室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和密级;以我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由拟稿处室负责人初定密级后报我局审核人员审核,并填写《国家秘密定密解密审核登记表》。
对泄密事件中涉密内容的鉴定工作由我局审核人员组织实施,其鉴定意见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二)确定保密期。保密期限有两种方法确定:1、对能够预见具体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根据国家秘密产生时间至解密时间的长短确定保密期限或根据某事件发生、截止的时间确定保密期限:2、对无法预见具体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处室产生的国家秘密,其保密期限由处室负责人确定,以我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保密期限由我局审核人员确定。
(三)确定知悉范围。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已具备了相应等级国家秘密的涉密资格;2、因工作需要必须知悉该国家秘密的。处室产生的国家秘密其知悉范围由处室的负责人确定。以我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其知悉范围由我局审核人员或审核人员报请分管领导确定。因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不得再列入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确因工作需要知悉某份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需经审核人员提议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上级另有要求的除外)。
我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即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审核人员负责提出,保密审查意见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生效。
(四)标志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确定后必须在其载体上做出标志。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标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密级★保密期限(如机密★3个月)。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文件、资料汇编(含档案)中,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标志,并在目录栏内注明,还应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我局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负责实施或监督标志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解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解密工作包括变更国家秘密的审查、解密审查、解密通知、公布内部信息的审查四项内容。
(一)处室负责人根据情况变化,可以向我局审核人员提议变更我局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知悉范围或保密期限,审核人员负责对处室的提议进行审查,提出变更意见,也可以根据局领导的要求主动审查我局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提出变更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的意见,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实施。
(二)审核人员应定期对我局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进行解密审查,列出解密目录,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生效。
(三)审核人员负责对批准解密的文件资料加盖解密章并向各收文单位制发解密通知书。
(四)我局内部信息需要向申请人或社会公开,需要在新闻出版物上发表、出版或需要在公共计算机网站、网页上披露的,必须经审核人员进行信息公开前的审查。
第七条 对定密工作和解密工作的监督。
(一)审核人员每年年初要将我局定密、解密工作情况,定密范围调整、变更情况填入《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年度统计报表》,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报市保密局备案并接受市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
(二)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对我局应该保密的信息而未被列入定密范围,或者应该公开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开的问题,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