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办[2008]5号 各处室、事业单位 当前,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广泛应用,窃密手段更加隐蔽,泄密的隐患增多,泄密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更大。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保障系统的保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维护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高度来重视保密工作,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堵塞泄密漏洞和隐患。在研究、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共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中保发〔1999〕3号)要求,切实负起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科学合理做好确定密级工作 做好定密工作是新形势下做好保密工作的基础,也是保密工作从源头抓起的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定密工作,对在工作中产生的秘密事项,具体承办人员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和市委保密办有关要求,拟定密级,提供保密期限,标出密件标志,并按公文处理规定呈批办理。凡劳动保障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秘密事项,应按照有关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凡劳动保障工作中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的具体操作程序与定密的基本程序相同。在定密过程中,既要做到不该定密的不定,又要防止该定密的不定、密级偏低或偏高的现象,以确保定密准确。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及时销毁。 三、严格秘密载体的使用和管理 对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要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派专人进行。 密码电报是保障各机关单位保密、快速、准确地传递秘密信息的重要工具。使用密码电报或加密传真时,必须坚持“密来密去”、“明来明去”的原则,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不得用明码电报和普通传真电报传递涉密事项。密码电报需用公文形式转发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领导批准,同时必须隐去电报形式,不得出现“密码电报”或“密传”字样,并在文字上作技术处理。绝密文件、密码电报不得复印、汇编。 四、切实抓好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网络的保密管理 办公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和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的开通,对保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切实抓好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保密防范和管理,抓好上网信息的把关工作,对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要有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国家秘密和内部信息不得在公共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上传播。要采用计算机安全保密技术和设备,使办公网和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切实防止劳动保障核心数据及相关资料在互联网上泄密。要加强对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强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不泄露国家秘密。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保密 通知 抄送: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4月3日印发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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