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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组织第二轮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315/2008-0006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发〔2008〕21号 发布机构:人事局
生成日期:2008-03-06 公开日期:2008-05-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就我市第二轮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
关于组织第二轮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常人发〔2008〕21号

常人发〔200821

 

 

关于组织第二轮机关事业单位

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人事处:

为不断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根据省人事厅《关于组织第二轮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第二轮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范围对象

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委托地方管理的部、省属事业单位以及通过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或人才派遣,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职技术工人。

二、  形式与课时

根据培训大纲要求,结合技术工人的实际,培训采取半脱产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培训统一按40课时安排。

三、  时间安排

第二轮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两年完成,2008年先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符合申报升级考核、提前申报考核、技师及高级技师评聘条件的人员和市区机关技术工人培训;2009年组织对市区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

四、  组织与管理

继续教育工作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与管理,市人事局工考办负责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委托地方管理的部、省属事业单位以及通过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或人才派遣的技术工人的继续教育工作;各辖市人事局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通过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或人才派遣的技术工人的继续教育工作,其中: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报市人事局工考办备案。

五、有关要求

1、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关心和支持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工作,保证技术工人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在参加培训期间应享受本单位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培训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2、市人事局在第二轮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结合单位岗位聘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技术工人应参加培训而未培训的,将严格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技术工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升级考核、技师及高级技师评聘、单位聘任技术岗位、兑现工资待遇的必备条件。

3、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技术工人继续教育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技术工人的权利和义务。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工作,积极支持和督促技术工人参加培训,共同为建立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伍提供服务与保障。

 

 

 

二○○八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技术工人  继续教育  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36日印发 

打印:范舒昀           校对:王            共印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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