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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4-0009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发[2004]48号 发布机构:人事局
生成日期:2004-06-18 公开日期:2008-04-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实施范围、基本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发布简章、统一笔试、综合考核测评、公示名单、管理与监督。
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人发[2004]48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情况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ΟΟ四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招聘  实施  意见  通知                                      

  常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4年6月18印发 

打印:范舒昀           校对:周             共印250

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贯彻落实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进人原则,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事业单位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条件

       (一)实施范围

        1、市直全额拨款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名单附后),在核定的编制和年度增人计划内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均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按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直教育系统的中小学校教师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2、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补充下列人员不实行公开招聘。

        1)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2)拟任单位领导班子的人员;

        3)从党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

        4)在全额拨款和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

        5)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   基本条件

        1、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补充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对口,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身体健康。

        2、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补充的工勤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中专(高中、职高、中技)以上文化程度;专业对口,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

        二、方法和程序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般应按照申报计划、发布信息、组织报名、公开笔试、综合考核、张榜公示、签订聘用合同等程序进行。具体招聘办法可根据招聘岗位的不同由市组织人事部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共同商定,并在招聘简章中予以明确。

        1、制定招聘方案。用人单位在编制空缺和年度增人计划内,每年3月和8月集中申报招聘方案,提供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表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并填写《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新建的事业单位以及急需用人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和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单独组织公开招聘。

        2、发布招聘简章。由市组织人事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简章,并由用人单位负责报名和资格审核工作。报名结束后,用人单位将报名人员名单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报名人数与拟招聘岗位数原则上应形成一定的竞争比例。

        3、统一组织笔试。每年4月和9月为统一笔试时间。笔试为公共科目,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命题。

        4、综合考核测评。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职位要求自行组织实施。综合考核方式可采取专业考试或考核、专家领导面谈、人才素质测评、体格检查等多种方式,具体选择何种方式由用人单位确定。

        市组织人事部门对笔试合格者,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上按13的比例推荐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被列入综合考核的对象,必须严格按照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做好每一个考核环节的工作,并做好相关原始记录,对所有被考核对象均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并确定拟聘用人选,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对专业岗位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报名人员,经批准可简化招聘笔试程序,直接进入综合考核测评程序。

        5、公示聘用名单。综合考核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30日内提供相关材料到市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可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其人事关系由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进入人才市场另行择业。

         公开招聘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凭招聘工作人员录取通知单到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手续,实行一年见习期。

        三、管理与监督

         1、市组织人事部门是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对招聘工作进行政策指导、业务管理和检查监督。

        2、为保证招聘工作顺利进行,招聘单位要成立招聘工作小组。招聘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主管部门也可派员参加,工作小组全程负责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重要问题须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办法可参照《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员回避暂行办法》执行。

        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严肃工作纪律,秉公办理,并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搞不正之风。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应调离招聘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5、其他市直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及驻常部、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6、各辖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意见。

        7、本实施意见从20047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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