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常州市市级机关新聘工勤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意见(试行)
索 引 号:014109315/2005-0010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办发〔2005〕9号 发布机构:人事局
生成日期:2005-01-25 公开日期:2008-04-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详细规定了市级机关新聘工勤人员的管理办法、基本条件、办理程序、聘用待遇及管理要求等。
常州市市级机关新聘工勤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意见(试行)
常办发〔2005〕9号

常州市市级机关新聘工勤人员 实行社会化管理意见(  )

     

为深化市级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进一步转换用人机制,降低用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经研究,现对机关新聘工勤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市级党政机关、市人大、政协机关,市法院、检察院和人民团体机关及民主党派机关;

(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管理办法

市级机关新聘工勤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统一实行人事代理。试行工资市场化、管理合同化、保险企业化、抵编不进编的社会化管理办法。

    三、基本条件

    新聘工勤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身体健康,具有应聘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还应持有相应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书,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四、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政附属编制使用情况,向市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市级机关新聘工勤人员计划申报表

(二)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持常州市市级机关新聘工勤人员计划申报表,到市人才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岗位招聘信息。用人单位按所需岗位要求负责考核招聘。

(三)用人单位与所聘工勤人员协商一致,签订常州市市级机关新聘工勤人员聘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用工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岗位管理要求、工作职责、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和考核办法等。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首次聘用可参照《劳动法》的规定约定相应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期内),聘用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

(四)机关新聘工勤人员一律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负责档案管理,按照我市企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用人单位和工勤人员代理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代理缴纳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关系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结、转手续。

(五)用人单位凭计划申报表人事代理证鉴证后的聘用合同,到市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用人单位凭市编制部门的相关手续到市财政部门申请新聘工勤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用人单位与市人才服务中心定期结算代理及相关费用。

(七)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关系后,须将解聘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和市编办备案。

    五、聘用待遇

(一)市级机关新聘工勤人员工资待遇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常州市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收入水平核定工资总额。

(二)用人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参照常州市市级机关新聘工勤人员市场化工资指导线(附件2),以货币形式、按月及时支付给本人。

(三)市级机关新聘工勤人员享有休假权,具体标准按照有关人事、劳动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管理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新聘工勤人员的使用管理,按照所聘岗位职责要求进行考核与培训,建立健全考核培训的档案与记录,促进工勤人员素质的提高。

七、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