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培〔2008〕3号
常工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你所《关于撤销常工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劳培〔1994〕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函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常工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常工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予以注销,印章依法销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铜牌予以收回。
特此函复。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鉴定机构 注销 复函
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3月21日印发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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