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劳社就〔2008〕1号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失业保险金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金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市区(不含武进区,下同)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从2008年1月1日起,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32元,相应的门诊医疗补助金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10%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4元。同时,依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订相应实施意见。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调整 失业保险金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1月4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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