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人发[2003]58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
退休养老保险缴费审核等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审核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缴费审核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8月1日起,各单位在办理工作人员退休审批手续前,应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档案送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不列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人员除外),由经办机构出具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单位凭此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凡未经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一律不得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二、在办理养老保险缴费审核时,如发现没有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含滞纳金),否则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进行处理。
三、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工资福利退休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合同制职工),因长病假扣除工龄的对象,在长病假期间,如单位和个人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可将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在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作为计发退休(职)费比例的年限。1993年10月1日以后至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此类对象,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对退休待遇需作调整的人员,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执行,以前的不予追补。
二ΟΟ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退休 养老保险 审核 问题 通知
常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3年7月29日印发
打印:范舒昀 校对:周淑君 共印1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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