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人发[2003]4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
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委组织部、辖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组织人事处:
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公务员 培训证书 管理 通知
常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3年5月20日印发
打印:范舒昀 校对:何 强 共印120份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近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积极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培训证书管理上还不够规范,缺乏严肃性、权威性。因此,加强国家公务员培训和证书管理,是促进公务员队伍素质建设的有效手段。根据人事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通知》(人发[1999]68号)精神和省人事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国家公务员接受培训教育的有效记录和证明,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是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必须持有《证书》。
二、国家公务员参加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及与职位职责相关的其他类型的培训均应在《证书》上登记。
三、证书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按发证、登记、审核验印、验证等规定程序进行管理。
(一)发证。《证书》全国统一式样,由人事部监制,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通用。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发放到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证书》编号,填写国家公务员基本情况,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后,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加盖压照钢印生效,发给在职、在编的国家公务员本人。
《证书》全市统一编号,共八位,实行一人一证一号制度。其编排如下:
1、市级行政机关前三位为:苏D00,第四、第五位编号为机关部门代码后两位数。(如:市政府办公室,部门代码001,取01,为苏D0001***;市公安局编号为苏D009****)后几位数字由各市级行政机关自行编排。
2、各辖市、区前三位为:金坛市为苏D01、溧阳市为苏D02、武进区为苏D03、天宁区为苏D04、钟楼区为苏D05、戚区为苏D06、新北区为苏D07,后五位由各辖市、区参照市级机关编号办法自行编排。
(二)登记。《证书》由国家公务员本人保管。参加培训时,将《证书》交与相应的培训施教机构。国家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由培训施教机构负责登记,在《证书》的相应栏目中记录国家公务员学习完成的科目、学时、成绩等情况,并加盖施教机构印章。
各部门举办专门业务类、更新知识类及其他类型培训班,应预先将申报办班计划、办班形式和培训内容等,以书面形式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认可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由各部门或培训施教机构按认可的培训的科目、学时、成绩等作好登记。
(三)审核、验印。主管部门根据培训计划对国家公务员参加培训教育情况审核,对符合合格条件的,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验印。
(四)验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培训证书实行定期验证制度,在每年10月底前对国家公务员当年参加培训教育情况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盖验证印章。如发现私自涂改登记内容、伪造证书等情形的,由验证机关收缴证书,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四、建立健全《证书》补办、更换制度。遇有损坏或遗失培训证书的情况,由国家公务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单位和施教机构提供的培训情况证明,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补发,并按要求补记证书登记内容。培训证书全部登记签满后,由政府人事部门凭原证更换,新证沿用旧证编号,原证书仍由本人保管。
五、调往其它机关工作的,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新证并重新编号。
六、参照实施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部门依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国家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附件2: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验证汇总表
附件1:
关于国家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中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家行政机关应根据《2002年—2005年常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职位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应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每位国家公务员应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应按培训规划的要求参加培训,其培训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现就培训教育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初任培训对象是指通过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坚持在试用期间先培训后上岗。初任培训分为公共科目与职位技能两部分,市区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实施,市人事局培训中心承担,市行政学院负责施教。各辖市由各辖市人事局会同组织部组织实施。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其中,公共科目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职位技能的培训可由各录用部门组织实施。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
二、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科级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分层次进行,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以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和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为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应参加与职务相应的任职培训。
三、专门业务培训的对象是通过考试录用进入机关的国家公务员;转任、轮岗人员;新增业务工作,需要补充新的知识的人员。培训的形式视工作需要和学习内容确定,每人每年参加业务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0天。
四、更新知识培训的对象是在职的国家公务员。各业务主管部门采用脱产、半脱产和定期讲座等形式进行,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
专门业务和更新知识培训的内容,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结合业务、工作需要,根据《常州市国家公务员和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实施意见》(常人发[2000]106号)及《2002年—2005年常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常人发[2002]93号)设置。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经人事部门认可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的专门业务或更新知识的培训也可以折算学时,专门业务培训全年累计不少于60学时,其中,各部门集中组织的专门业务培训全年累计不少于32学时。更新知识培训全年累计不少于42学时。另国家公务员每年学法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法律学习属于专门业务知识的学习,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72学时)。其折算学时的计算方法暂定为:
1、本部门组织安排的专业知识或更新知识系列讲座、培训班,按实际听课时间,每小时以1学时计算。
2、全脱产进修、培训本专业知识的,以一天6学时计算。
3、参加本专业类成人高等教育学习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规定结业的学时数计算。
4、国家公务员结合岗位工作自选学习课程,以各部门核准的学时计算,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5、在市级以上专业学会、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性论文每一篇计算40学时,省以上专业学会、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性论文每一篇计算80学时(合作者学时数均分)。
上述各类培训完成的总学时数,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应均衡安排,可提前完成。
六、参加市级以上知识竞赛活动,以相对于该国家公务员相应的培训类别折算学时数计算。获得三等奖的,计算20学时;获得二等奖的,计算30学时;获得一等奖的,计算40学时。参加省级以上知识竞赛活动,获得三等奖的,计算30学时;获得二等奖的,计算40学时;获得一等奖的,计算50学时。
七、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验证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证书编号 |
验 证 结 果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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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验证结果一栏注明公务员参加四类及法律知识培训学时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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