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1]8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1]133号)和《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01]7号)的规定,在市劳动局的基础上,组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原市政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 1、市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 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市卫生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新建国有企业的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起草全市劳动社会保险的地方性规章,制定相应的标准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指导监督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3、执行省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并拟定具体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全市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市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方案,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实施省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实施并检查省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按分工做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工作的有关服务工作。 4、贯彻执行国家、省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制度,贯彻执行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全省技工学校的管理规则;制定全市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全市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办学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规定;执行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规划和评估认定规定;综合管理全市工人考核、技师评定工作。 5、实施省劳动关系调整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规则,组织实施全市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推荐国家级、省级劳动模范和评定市级劳动模范工作。 6、执行省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实施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做好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7、执行省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测算、审核、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做好企业工效挂钩工作。 8、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审批企业人员正常退休(含病残提前退休和特殊工种退休)。 9、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实施意见,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10、制定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11、承担全市劳动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12、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13、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授权范围内的省属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14、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内、外的业务技术合作与交流。 15、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1 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重大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接待工作;负责局新闻宣传和期刊管理工作,汇集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政务信息;负责本局的涉外宣传工稚;负责局机关后勤、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局计划生育工作;承办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本局的财务审计工作,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局属国有资产。 (二)法制和劳动监察处 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法规和行政规规章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承担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组织查处重大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承担《常州劳动保障))编辑等具体业务。 (三)工资和基金监督处 拟定企业职工工资和收入分配的政策,并进行宏观指导,测算、审核、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拟定企业的工资总额标准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负责企业工效挂钩;承担统计和信息工作,承担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方面的有关工作;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审核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承担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颁发的有关工作,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蓄机构的资格标准,承担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认定工作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承担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认定工作并对其承办的补充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四)劳动争议仲裁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省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规定,指导市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参与调解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负责仲裁员资格证书和执行业务证书的审核发放工作;调解和处理发生的劳动争议,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劳动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外国人就业管理处) 执行劳动关系处理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制定“农转非“。政策;参与省级、国家级劳动模范的推荐和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政策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定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方面的政策;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再就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措施,拟定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按分工拟定境外人员进入本市就业和本市公民出境就业的管理办法,拟定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稽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六)培训处(市工人技术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牙发的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组织拟定并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建立国家题库市级分库;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和管理工作,组建全市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队伍;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政策;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核、发放;负责出国劳务人员的换证审核工作;拟定全市职业技能开发的规划和网络建设: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和复评年检工作:对全市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奖励、竞赛的规划和政策;参与省级技术能手推荐和市级技术能手的评审工作;拟定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拟定技工学校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指导技工学校队伍建设;.组织技校系列教师初、中级职称评审和高级职称的推荐工作;拟定企业在职职工的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承担全市社会力量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的教育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 以及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年审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工人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定工作。 (七)养老保险处 拟定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审批企业.人员正常退休(含病残提前退休和特殊工种退休);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 (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定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医疗保险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 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建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承担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调 配、奖惩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以及直属单位职称管理工作,拟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本局人员出国的审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劳动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0名(含行政附属编制7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22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10名。 主题词:机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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