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复〔2007〕2号
关于对天宁区《我区城区街道小集体退养人员纳入
社保支付后出现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报告》的复函
天宁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我区城区街道小集体退养人员纳入社保支付后出现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报告”收悉。经调查,“报告”中所指对象是原九十年代初期,部分城区街道小集体企业上升为大集体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养手续的原小集体退养人员。当时,为了减轻原企业负担,照顾将这部分人员纳入社保发放,参照定补人员增资。为了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医疗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经研究,同意将此类人员按人均缴纳1.2万元医疗补偿金,纳入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请你局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统一解释口径,做好说服工作,并及时掌握新情况,化解矛盾,稳定一方。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退养人员 复函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1月31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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