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险〔2007〕8号
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辖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7〕92号),现将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承接组合具体分组为:
第一组:以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中国交通银行常州分行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接武进区、钟楼区及部分市本级单位(具体单位详见分组表)移交的原有企业年金。
第二组:以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招商银行常州分行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接溧阳市、金坛区、新北区及部分市本级单位(具体单位详见分组表)移交的原有企业年金。
二、有企业年金移交任务的辖市(区)要按照本通知分组规定所对应的受托人进行对口移交,各社保经办机构作为代理委托人,代表在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原有企业年金的单位与选定的受托机构签订移交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移交所含户数、账户数、资金额、资金存在形态以及不良资产的处置等。
三、移交工作于12月28日前结束,并将总结报市局养老保险处。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企业年金 移交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12月14日印发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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